梁刚律师亲办案例
一审败诉,二审原告全额胜诉
来源:梁刚律师
发布时间:2017-01-03
浏览量:959
当事人信息
原告**,女,1955年6月17日生,汉族。委托代理人**梁刚,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。被告于**,女,1976年7月21日生,汉族。委托代理人麻**,**律师。
原告诉称
原告**诉称,被告**于2011年向其借款30万元,此后**还款10万元,至起诉时尚欠20万元未归还,故起诉要求被告**立即偿还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(自2015年2月18日起,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)。
被告辩称
被告**辩称,原告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支付了相关款项,故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。为证明其主张,原告**提交被告于佳娣于2015年2月18日出具的欠条一份,载明:今欠**人民币贰拾万元正。**陈述其出借款项来源于其儿子卖房所得资金,其于2011年自银行支取现金出借给于佳娣,但未提供相关取款凭证。上述事实,有借条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证实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,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。本案中,原告**虽提交了于佳娣出具的欠条,但欠条涉及款项较大,**并未就款项来源、款项交付进一步提供证据,其不能证明出借款项已实际交付,故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并未生效,故对原告**要求被告**返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,本院不予支持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四条,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,判决如下:
裁判结果
驳回原告**的诉讼请求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75元,由原告**负担。
代理人二审办案经过
代理人给原告方分析了案情,认为只要在二审找到相关的取款凭证,应该有胜诉的可能。二审中,在代理人的启发下,原告终于找到了取款凭证。另外提供证据证实了原告的经济实力,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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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梁刚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201*********67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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